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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40号
发布时间:2019-10-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500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0-0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40号
对醴陵市黑鲸食客美食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黑鲸食客美食店,经营者:张斌,男,汉族,群众,1991年1月18日生,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28119910118****;家庭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清水江乡**村**组9号,电话:1897413****,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208A1G;名称:醴陵市黑鲸食客美食店,经营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城*区一楼,经营范围:小吃服务,餐饮服务、自制饮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查证:2019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城*区一楼检查时发现“醴陵市黑鲸食客美食店”店内厨房操作台上有一瓶已开封正在使用的精制剁辣椒,生产厂家:湖南省醴陵市贺家桥东边酱菜厂,生产日期:2017/11/28,保质期:12个月。一瓶已开封正在使用的花椒油,生产厂家:汉源县康源调味食品厂,生产日期:2017/03/22,保质期:18个月。因为这些商品都是当事人热食类制售的原料,不单独销售,所以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到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的行为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厨房操作台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精制剁辣椒”1瓶,“花椒油”1瓶。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厨房操作台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精制剁辣椒”1瓶,“花椒油”1瓶的事实情况。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及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留以及扣留的品种、规格及数量;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厨房操作台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数量及当事人主动承认事实并将此批食品下架的情况。
证据(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及其身份证明。
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上述过期食品原料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以及整改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局于2019年6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8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鉴于当事人主动将涉事产品下架,并积极整改,涉案产品货值低,数量少。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的规定:“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