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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45号

发布时间:2019-10-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45

                                                                         

对醴陵市锦泰华润山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锦泰华润山庄;经营者:丁**;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村***组;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8年07月30日;经营范围:餐饮、休闲服务,食品、农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任代码:92430281MA4PR19W6Y。

2019年5月28日,本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仙岳山街道**村***组醴陵市锦泰华润山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天,本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餐饮服务和食品销售,现场可以提供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证: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于2018年7月30日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未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自2019年4月起从事餐饮、休闲服务,食品、农产品销售,至本局2019年5月28日查获止,经营额9000元。由于前期投入较大,经营时间不长,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消费者举报函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五张,证明了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对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自2019年4月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2019年5月24、25、27日三日的《点菜单》复印件六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2019年4月至本局2019年5月28日查获止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本局于2019年7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19〕86号,当事人未提出了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了食品经营活动,中止了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6月14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0-10倍罚款”,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