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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53号
发布时间:2019-10-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503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0-0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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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53号
对醴陵市天玺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天玺商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FJ****。名称:醴陵市天玺商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湘东医院*院**门面 经营者:覃**;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百货、水果、烟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302810298221电话:1538623****。
2019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醴陵市湘东医院北院后门的“醴陵市天玺商店”巡查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在店内右边货架摆放有待售的11包“可比克”牌纯切薯片,生产日期:20180517D04,保质期:9个月;4包“傻小子”牌精品香干,生产日期:2018/04/20,保质期:180天;29包盐焗鹌鹑蛋 生产日期:2018-09-02,保质期:9个月。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在销售,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2019年6月3日立案调查,并当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醴市监强措字[2019]01-32-13号),对上述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见证人:杨**(经营者的丈夫)身份证号码:430281197403****33。
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是在醴陵市食品城购进,没开具购货发票,“傻小子”牌精品香干是2018年8月购进20包,进价是2元/包,销售价是2.5元/包;上述“可比克”牌纯切薯片和盐焗鹌鹑蛋是2018年12月购进的,“可比克”牌纯切薯片购进20包,进价是2.5元/包,销售价是3元/包;盐焗鹌鹑蛋购进50包,进价是0.4元/包,销售价是0.5元/包。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根据销货价格折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1×3+4×2.5+29×0.5=57.5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召回销售的商品,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经营情况及货值。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食品经营资格及其身份证明。
证据(五)、“傻小子”牌精品香干、“可比克”牌纯切薯片和盐焗鹌鹑蛋外包装袋各一个,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相片11张,作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证据。
证据(七)、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字[2019]01-32-13号一份,证明我所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八)、《湖南省暂扣物资收据》一份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本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九)、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及食品召回公告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证据(十一)、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见证人相关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7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9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主动提供整改报告,积极查找造成食品过期的原因并予以改正。 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33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销售的11包“可比克”牌纯切薯片,生产日期:20180517D04;4包“傻小子”牌精品香干,生产日期:2018/04/20;29包盐焗鹌鹑蛋 生产日期:2018-09-02。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7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