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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54号
发布时间:2019-10-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503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0-0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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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54号
对醴陵市亿承特百惠日用品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亿承特百惠日用品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7RQR6M)。名称:醴陵市亿承特百惠日用品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路*段***号;经营者:张*;经营范围: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电话:186845****2。
2019年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路*段***号巡查,发现该处“醴陵市亿承特百惠日用品店”货柜上摆放有28瓶塑料瓶装饮料,其中外标“特百惠玫瑰花醋”7瓶,外标“特百惠黑豆醋”6瓶、外标“特百惠百香果醋”3瓶,外标“特百惠石榴醋”2瓶,外标“特百惠猕猴桃醋”1瓶,外标“特百惠红枣枸杞醋”1瓶,外标“特百惠柠檬醋”1瓶、外标“特百惠苹果醋”1瓶,外标“特百惠香蕉醋”1瓶,无标注品名醋5瓶,以上产品均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联系电话”等产品相关信息,现场未能提供述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证件。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本局于2019年5月22日汇报主管局长当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醴市监强措字[2019]01-32-24号),在店内员工刘**的见证下对上述当事人28瓶塑料瓶装饮料予以扣押,并于2019年5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月8日设立“醴陵市亿承特百惠日用品店”,一直通过自制“酵素”、醋类饮品、热食类食品及购入食品免费试吃,免费代制作“酵素”、醋类饮品等方式来吸引招徕顾客,销售店内的食品盒(箱、桶、壶)等商品,该制作过程未收取加工费,但是顾客必须购买“纤巧壶”和“酵素桶”等店内商品方可代制作。当事人自述店内从业人员一共三人,未取得健康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上述代制作的醋类、“酵素”饮品的食材均由顾客自己提供,加工过程中所需添加的醋和冰糖均由店内按进货价提供给代加工顾客,自开店之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购入“醯官醋原浆米醋”12瓶(28元一瓶),还剩3瓶,购入冰糖4箱(一箱15公斤,进货价150元一箱),还剩1公斤,都是按原价买给顾客,醋和冰糖销售均未获利。当事人自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5月22日检查日止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无经营账目,食品经营额842元,没有获利。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于2019年7月5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发现有当事人自制的醋类饮品28瓶。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有自制的醋类饮品28瓶及代加工的“酵素”和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相关证件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店铺的经营模式是通过自制“酵素”、醋类饮品、热食类食品及购入食品免费试吃,免费代制作“酵素”、醋类饮品等方式来吸引招徕顾客,销售店内的食品盒(箱、桶、壶)等商品,该制作过程未收取加工费,但是顾客必须购买“纤巧壶”和“酵素桶”等店内商品方可代制作。自述店内从业人员一共三人,未取得健康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上述代制作的醋类、“酵素”饮品的食材均由顾客自己提供,加工过程中所需添加的醋和冰糖均由店内按进货价提供给代加工顾客,自开店之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购入“醯官醋原浆米醋”12瓶(28元一瓶),还剩3瓶,购入冰糖4箱(一箱15公斤,进货价150元一箱),还剩1公斤,都是按原价买给顾客,醋和冰糖销售均未获利。当事人自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5月22日止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无经营账目,食品经营额842元,没有获利。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其身份证明。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查询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本局检查日2019年5月22日之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相片及当事人配合调查提供的照片共13张,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及使用的相关食品的情况。
证据(七)、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字[2019]01-32-24号及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醴市监延措字【2019】01-32-24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扣押当事人自制的28瓶塑料瓶装醋类饮料及延长扣押时间情况。
证据(八)、《湖南省暂扣物资收据》一份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本局依法扣押当事人自制的28瓶塑料瓶装醋类饮料。
证据(九)、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
证据(十)、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及2019年7月5日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终止违法行为并办理证件引入规范化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证据(十二)、当事人提供的经营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模式及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7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9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了食品经营活动,中止了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7月5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0-10倍罚款”。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自制的28瓶塑料瓶装醋类饮料;
二、对当事人并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