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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56号

发布时间:2019-10-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56

                                                                       

对醴陵市净肤堂卫生用品专卖店虚假宣传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净肤堂卫生用品专卖店;经营者:唐*;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办事处**社区**花园**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6年01月15日;经营范围:卫生用品、消毒品、保健品、化妆品、一类医疗器械、日用品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0P****。

2019年5月21日,本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醴陵市净肤堂卫生用品专卖店向消费者宣传其销售的“老王家”医用冷敷贴具有预防和治疗肩周炎、颈椎病等疾病的功效。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悬挂有两幅宣传画,其内容为肩周炎、颈椎病的主要表现文字介绍,并在宣传画右上角标注有“老王家医用冷敷贴与您并肩作战”宣传语,同时在文字下方配有“老王家”医用冷敷贴的产品实物图片。

经查证,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于2016年1月15日注册,从事卫生用品、消毒品、保健品、化妆品、一类医疗器械、日用品零售服务。当事人于2019年1月购进200贴“老王家”医用冷敷贴,进货价每贴40元,销售价每贴50元,至目前共销售180贴。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宣称“老王家”医用冷敷贴具有预防及治疗肩周炎、颈椎病的功效,其经营场所内宣传画也向消费者暗示“老王家”医用冷敷贴能够预防和治疗肩周炎、颈椎病。此外,由当事人自行定制内容、网商制作的宣传单亦宣称“老王家”医用冷敷贴适用范围为:颈椎病、肩周炎、腰腿疼、骨质增生、跌打损伤、腰间盘突出、风湿关节炎、腱鞘炎等,并且标注“老王家医用冷敷贴常用疗程:颈椎病3-4个疗程、肩周炎2-3个疗程、腰肌劳损2-3个疗程、腰椎间盘突出3-4个疗程、股骨头坏死3-4个疗程可延缓坏死,修复坏死,消炎止痛效果好、类风湿怀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3-4个疗程该症状属于自身免疫疾病,可延缓症状”等内容。当事人共订购宣传单100张,每张0.35元,合计35元。“老王家”医用冷敷贴由山东煜和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为:鲁菏械备20150046号,生产备案凭证号为:鲁菏食药监械生产备20160002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为:鲁菏械备20150046号,该产品标称的预期用途为:“用于物理退热、冷敷理疗。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当事人对“老王家”医用冷敷贴上述功效的宣传实为虚构,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群众举报函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行为的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卫生用品、消毒品、保健品、化妆品、一类医疗器械、日用品零售的事实及其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三张,证明了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情况,以及当事人对“老王家”医用冷敷贴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三)、由当事人自行定制内容、网商制作的“老王家”医用冷敷贴宣传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利用宣传单对“老王家”医用冷敷贴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夸大宣传“老王家”医用冷敷贴功效,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老王家”医用冷敷贴包装袋复印件一份,证明“老王家”医用冷敷贴预期用途与当事人的宣传不一致,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19年6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听告字〔2019〕 45号,告知当事人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老王家”医用冷敷贴的功效进行了夸大宣传和虚假描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撤除了宣传画和宣传单,消除了影响,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且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承认错误,态度诚恳,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