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27号
发布时间:2019-07-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503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7-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27号
当事人:湖南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大坡里1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ACNW2T
法定代表人:谭炎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信访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日夜间22点40分对你(公司)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项目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中,项目为教师园3期,业主方为醴陵园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负责施工,醴陵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施工项目进行噪声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超标。你建筑工地夜间施工未按程序向环保部门进行报备,擅自施工,噪声扰民。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4、醴环监技字(2019)第045号;
5、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3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3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