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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61号
发布时间:2019-10-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504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0-0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61号
对叶振高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叶振高,男,汉族,现年52岁,群众,家住:湖南省醴陵市嘉树乡**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43028119670****515。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8日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村***组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现场检查时不能提供《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年7月11日第二次对该店检查时仍未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涉嫌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局即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3月份开始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村**组门面经营餐饮服务。2019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我局于当日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字[2019]0426-07号,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4月17日前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至2019年7月11日我局再次检查时止,当事人仍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承认该店从开始营业至2019年7月11日止已获得利润1000元,未做账目。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2019年4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基本情况和未能提供有效《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事实。
证据2、2019年4月8日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就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责令于2019年4月17日前改正。
证据3、2019年7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基本情况和仍未申办《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事实。
证据4、2019年7月11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和基本经营情况等事实。
证据5、2019年7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现场的具体情况。
证据6、身份证复印复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证据7、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食品经营档案查询证明2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基本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8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字〔2019〕10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19年3月起才开始从事该经营活动,获利润1000元。经营面积和规模较小,现场检查时已停止了经营,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取证工作。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好《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00元,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