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65号

发布时间:2019-10-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65

                                                                         

对醴陵市康之源碧山大药房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康之源碧山大药房,经营者:吴**,女,现年37岁,高中文化,群众,已婚,家住醴陵市**办事处**村**洲*组1**号,联系电话:1837334**** ,身份证号码:43028119821009****。2019年3月28日在左权南路54号注册经营一个药店,店名为醴陵市康之源碧山大药房,2019年5月7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证书编号:HN02-Ca-20192268。

经查证:2019年6月26日我局监管人员在该店进行GSP跟踪检查时发现该店有以下未按GSP经营药品的行为:1、现场检查时常温区、阴凉区温度24度,湿度69%,阴凉区未采取温控措施使之达到药品需凉暗贮存条件(20度以下),未建立温湿度监测记录。2、药品分类不规范:非处方药跌打丸陈列在处方药品区。3、药品销售未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系统不能有效运转,满足药品销售的需要。4、使用的计量器具温湿度计(2个)、天平称(1个)未定期校准检定。上述这些未按GSP经营药品行为我们当时对该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当处【2019】26-02号,限定该店于2019年7月3日前改正。2017年7月17日我局监管人员再次到该发店检查时发现仍然有未按GSP经营药品的行为:1、现场检查时常温区、阴凉区温度29度,湿度65%,凉区未采取温控措施使之达到药品需凉暗贮存条件(20度以下)。2、未建立温湿度监测记录。3、工作人员在上班时未着工作服,未佩胸卡。4、药品分类不规范:非处方药逍遥丸(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181206)、跌打丸(北京同仁堂,20180802)陈列在处方药区。5、使用的计量器具温湿度计(2个)、天平称(1个)未定期校准检定;6、未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抽查处方药乙酰螺旋霉素片(北京京丰制药集团)购进10盒,库存3盒,销售的7盒无医生开具的处方记录。7、药品销售未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系统不能有效运转,满足药品销售的需要。综上所述当事人已经构成了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药品的销售的事实;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的合法主体性和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药品销售过程中药品分类不规范等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事实;

4.对当事人吴利芝《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销售药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142条、第169条、第164条、第154条、170条、第144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2019〕第11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8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一款(四)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它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业整改;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