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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66号
发布时间:2019-10-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505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0-0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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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66号
对贺飞虎无照经营罐装液化石油气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贺飞虎,男,50岁,政治面貌群众,身份号码:43028119691****011,身份证住址:醴陵市贺家桥镇贺市村**组**号。
2019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醴陵市燃气办工作人员在醴陵市明月镇贺市村**组*号进行联合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的罐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发现有15个(规格50公斤)空钢瓶和2个(规格15公斤)装有液化石油气钢瓶,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本局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系我局核准注册个体工商户,其经营的“醴陵市明月镇飞虎厨卫商行”核准日期为2017年6月21日,办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281600117014。经营地址:醴陵市贺家桥镇贺市村**组**号,经营项目为“厨房设施、卫生洁具、五金、日杂(不含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家用电器零售”。由于生意不景气,2019年1月份当事人开始在醴陵市明月镇贺市村**组*号(当事人岳母家)从事罐装液化石油气销售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截止至查获之日共计盈利100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2019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醴陵市燃气办工作人员在一罐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进行联合检查,在现场发现有15个(规格50公斤)空钢瓶和2个(规格15公斤)装有液化石油气钢瓶。该销售点是由贺飞虎开设经营的,检查时当事人在现场;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手续。
证据(三):对当事人贺飞虎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元月份开始在醴陵市明月镇贺市村**组*号从事罐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由当事人一个人负责。执法人员发现的15个(规格50公斤)空钢瓶是用来储气的,当事人再把(装有15公斤液化石油气)的钢瓶销售给村民。钢瓶是向别的液化气站借用,有检验合格证,而且在有效期内。液化石油气的进货价格约为5400元/吨,卖给散户的价格为100元/14公斤。截止至查获之日当事人共计盈利1000元。
证据(四):《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查询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醴陵市明月镇飞虎厨卫商行”办有《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明月镇贺家桥居委会明经组2号”,经营项目为“厨房设施、卫生洁具、五金、日杂(不含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家用电器零售”。而当事人在醴陵市明月镇贺市村**组*号从事罐装液化石油气销售未办理《营业执照》;
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内部情景及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设备和工具。
证据(七):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说明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贺飞虎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罐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规定的予以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2019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11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所得1000元。违法经营时间较短,违法所得较少,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6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