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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67号
发布时间:2019-10-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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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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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67号
对邓利专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邓利专,男,出生年月:1988年9月28日。家庭住址: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村**组***号;身份证号为:4302811988092****1.政治面貌:群众。
经查证:当事人邓利专自2019年5月份开始在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村深塘组从事铝合金、不锈钢门窗加工销售,至2019年7月5日我局调查时止,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且未做账目,当事人获营业额8万元,利润800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从事铝合金、不锈钢门窗加工销售的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自2019年5月份开始在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村**组从事铝合金、不锈钢门窗加工销售,至2019年7月5日我局调查时止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且未做账目,在此经营期间已获营业额8万元,利润8000元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6份,证实当事人从事铝合金、不锈钢门窗加工销售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了经营起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总额、利润情况以及未取得证照的事实。
证据六:门面租赁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铝合金、不锈钢门窗加工销售的经营场所。
证据七:“湖南省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尚未取得开业注册登记。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铝合金、不锈钢门窗加工销售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规定的予以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2019年8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质监行告字〔2019〕1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额为8万元,利润有8000元。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000元,处以罚款2000元,合计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