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69号
发布时间:2019-10-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505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0-0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69号
对醴陵市湘琪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湘琪食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281MA4NL7****;经营场所: 醴陵市王仙镇司徒村大王庙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袁**;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2191971****151;联系电话:1507****498;联系地址:醴陵市王仙镇**村**组。
2019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株洲市局转发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称,当事人生产的“湘琪葱油饼” 标签上标注的“无铝泡打粉”并非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初查,举报事实存在,执法人员立即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指定杨坤主办,彭俊文、李锦明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6年11月30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字号名称为醴陵市湘琪食品厂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食品加工、销售,主要生产销售葱油饼。根据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内容,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7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了红绿两种标签,红色标签配料表没有标注“无铝泡打粉”,绿色标签配料表标注有“无铝泡打粉”;没有发现食品库存、生产经营台账和财务账目。据当事人陈述,开业初期,当事人在葱油饼中添加了“无铝泡打粉”,使用绿色标签;后来发现在葱油饼中没有必要添加“无铝泡打粉”,遂停止添加,使用红色标签。但两种标签有时混合使用。2017年以来当事人陆陆续续生产了50件使用绿色标签的葱油饼,每件售价110元,每件成本价100元。自认未记录台账和账目,现场也未提取到任何书面的文字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情况和身份情况。
证据(二)、2019年7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有红绿两种标签,红色标签配料表没有标注“无铝泡打粉”,绿色标签配料表标注有“无铝泡打粉”;当事人已经停产;现场未见任何文字记录(台账和账目);未发现有食品库存。
证据(三)、2019年7月8日现场提取的红绿两种标签,证明红色标签配料表没有标注“无铝泡打粉”,绿色标签配料表标注有“无铝泡打粉”。
证据(四)、2019年7月8日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经营场所已经停产,无食品库存。
证据(五)、2019年7月8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陈述的内容。开业初期,当事人在葱油饼中添加了“无铝泡打粉”,使用绿色标签;后来发现在葱油饼中没有必要添加“无铝泡打粉”,遂停止添加,使用红色标签。但两种标签有时混合使用。自2017年以来当事人陆陆续续生产了50件使用绿色标签的葱油饼,每件售价110元,每件成本价100元。均销往浏阳,未记录台账和账目。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经查GB2760-2014, 其中无“无铝泡打粉”的食品添加剂名称。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制作葱油饼的过程中,添加“无铝泡打粉”,食品标签上标注“食品添加剂:无铝泡打粉”,但无铝泡打粉不是其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停止添加之后仍然使用配料表中标注“食品添加剂:无铝泡打粉”的食品标签,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当事人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19年8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11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0元,并处罚款6000元,合计罚没款6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