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71号
发布时间:2019-10-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505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0-0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71号
![]()
对醴陵市龙坡引线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龙坡引线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1****A;住所: 醴陵市王仙镇灌冲村龙坡组;法定代表人:张*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006**114 ;联系电话:1370****330;联系地址:醴陵市浦口镇**村**组*号。
2019年6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转发的编号为NO:ZB20190254、NO:ZB20190255两份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2019年3月生产,名称分别为“带引”规格型号Φ2.0mm、“插引”规格型号Φ1.0mm的引线产品经抽样检验,“燃速”“水分”等内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送达后,当事人明确表示在15日内不会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本局执法人员凭该份检验报告报本局主管局长立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庆云,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8年10月22日本局核准登记的引火线生产企业,从事引火线生产销售。2019年3月22日,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根据《湖南省烟花爆竹用引火线产品实物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和相关国家标准对当事人的产品进行了抽检。当事人2019年3月生产,名称分别为“带引”规格型号Φ2.0mm、“插引”规格型号Φ1.0mm的引线产品经抽样检验,“燃速”“水分”等内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了编号为NO:ZB20190254、NO:ZB20190255的两份检验报告。2019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对委托检验不服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截止2019年7月3日,当事人未申请复检。2019年7月3日当事人陈述,2019年3月生产,名称为“带引”规格型号Φ2.0mm的引线产品同批次的总共生产了30箱,共432千米,成本价每千米20元,销售价格每千米是22元;2019年3月生产,名称为“插引”规格型号Φ1.0mm的引线产品同批次的总共生产了28箱,共336千米,成本价每千米11.5元,销售价格每千米是12.5元。货值共计13704元。当事人自认其生产出来的上述产品没有做账,抽样产品已销售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获利共计1200元。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也未提取到相关的书面账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有生产引火线的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ZB20190254、NO:ZB20190255的两份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2019年3月生产,名称分别为“带引”规格型号Φ2.0mm、“插引”规格型号Φ1.0mm的引线产品经抽样检验,“燃速”“水分”等内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2019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证据(三)、2019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成品仓库及办公场所的现场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成品仓库88#、90#内已经没有2019年3月生产,名称分别为“带引”规格型号Φ2.0mm、“插引”规格型号Φ1.0mm的引线产品的库存, 办公场所也未提取到相关的书面账目。
证据(四)、2019年7月3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庆云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ZB20190254、NO:ZB20190255的两份检验报告,其确认没有在15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的客观性;2019年3月生产,名称为“带引”规格型号Φ2.0mm的引线产品同批次的总共生产了30箱,共432千米,成本价每千米20元,销售价格每千米是22元;2019年3月生产,名称为“插引”规格型号Φ1.0mm的引线产品同批次的总共生产了28箱,共336千米,成本价每千米11.5元,销售价格每千米是12.5元。当事人自认其生产出来的上述产品没有做账,抽样产品已销售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获利共计1200元。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本局认为,引火线产品是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品,国家为保障公众安全,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 引火线》(GB19595-2004)。当事人2019年3月生产,名称分别为“带引”规格型号Φ2.0mm、“插引”规格型号Φ1.0mm的引线产品经抽样检验,“燃速”“水分”等内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本局于2019年8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11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00元,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3704元,合计罚没款1490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