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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72号
发布时间:2019-10-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506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0-0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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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72号
对巫恢文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巫恢文 ;经营场所:醴陵市王仙镇王仙村****旁;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281197****34694;联系电话:13077***040;联系地址:醴陵市王仙镇**村**组**号。
2019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王仙镇王仙村****旁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一门面内从事餐饮业服务,在现场未发现《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指定杨坤主办,彭俊文、李锦明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2019年2月份在醴陵市王仙镇王仙村****旁租了周先*的门面从事餐饮服务的,主要从事酒席、快餐服务,未获得利润。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于2019年7月22日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现场有三人工作;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自2019年2月开始,当事人在醴陵市王仙镇王仙村****旁租了周先国的门面从事餐饮服务,由于生意淡薄,现无违法所得。
证据(四)、对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与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均未见当事人办理证照。
证据(五)、当事人于2019年7月22日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时间不长,未造成任何后果,切调查期间主动来所办理了证照,给与减轻处罚。
本局于2019年8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10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立即中止经营行为并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并积极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的处罚标准。 本局决定:
一、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