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73号

发布时间:2019-10-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73

                                                                       

对醴陵市鲍师傅糕点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鲍师傅糕点店,经营者:向*建,男,汉,群众,1983年3月5日生,联系电话:13617**6615,身份证号:610326198**051412 ,住址:陕西省眉县齐镇**村*组**7号。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7LBN15;名称:醴陵市鲍师傅糕点店,经营地址:湖南省醴陵市人人乐商业街都汇城*区2*-*1号,经营范围: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查证:2019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人人乐商业街都汇城*区2*-*1号检查时发现“醴陵市鲍师傅糕点店”店内货品展示柜内正在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绿豆糕,12块(无规格),牛轧糖,27块(无规格)。当事人自认上述两种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各制作了绿豆糕15块,牛轧糖30块,至我局检查时已经销售了绿豆糕3块,牛轧糖3块,共获得营业额15.5元,纯利润5元,未建立财务账目。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案发后,当事人主动要求将上述两种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销毁。 已将上述绿豆糕,12块(无规格),牛轧糖,27块(无规格)销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展示柜内摆放有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绿豆糕12块,牛轧糖27块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展示柜内摆放有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现场具体情况。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及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予以扣留以及扣留的品种、规格及数量;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展示柜内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情况,销售绿豆糕3块,牛轧糖3块,共获得营业额15.5元,纯利润5元的事实情况。

证据(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及其身份证明。

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绿豆糕外包装袋、牛轧糖外包装袋各一个,证明当事人上述两种预包装食品无标签的事实情况。

证据(八):销毁记录一份以及销毁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将上述两种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先行销毁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局于2019年8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10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5.5元,且能主动将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绿豆糕、牛轧糖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5项中“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5000到2.3万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