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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19〕37号
发布时间:2019-09-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538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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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37号
名称:湖南百花瓷业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西山办事处万宜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58034570J
法定代表人:黎明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4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中,主要从事日用瓷制造,固体废物主要为废瓷泥、废石膏模、废瓷、原材料包装,废石膏模回收循环使用,废瓷、废瓷泥和原材料包装定期转运,厂区内有二处固体废物露天堆放,且未设置围堰、未进行覆盖,地面有较多固废流失痕迹。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2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2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