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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19〕42号
发布时间:2019-10-2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539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0-25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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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42号
名称:醴陵市渌江兴旺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合心坝路环卫新村77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1WPU0F
法定代表人:李亚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0日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仙岳山街道办事处河西村建设有一河道淤泥固化处理厂,主要对渌江河老铁桥至渌江电站拦河坝段的河道进行清淤,该固化厂项目2018年9月开始建设,占地面积5576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于2018年11月投入生产运营。你(公司)固化厂项目建设地点为仙岳山街道办事处河西村,与环评批复中建设地址为仙岳山街道办事处江源村不符,且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固化厂便擅自投入生产运营。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4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9年10月11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47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并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并经我局集体重大案件审议会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