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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19〕41号

发布时间:2019-10-2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41

 

当事人:醴陵市世丰精密配件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伏龙村排山组5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M6EWK2X

经营者: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1010日到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20193月租赁村民王专程闲置4层房屋一栋, 同年6月份开始购置二手生产设备并建设安装,从事缝纫机精密配件的表面加工及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铸造半成品来料机械加工—打磨—研磨—抛光,总投资共45.15万元。目前已建设安装有4CNC钻攻机、10台砂带机、1台镜面火花机和磨床、铣床等生产设备,准备今年年前投入生产,至今一直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于201910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4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48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要求,处项目总投资额2%的罚款,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玖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