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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环查(扣)字〔2019 〕1 号

发布时间:2019-03-2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醴环查(扣)字〔2019 〕1  号

杨升恒

身份证号码:  430***************

地址:醴陵市明月镇东江村汉丘组8

 

本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19年3月17日,你(单位)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收购4车共约90吨电镀污泥,将其中两车半共计68.815吨,倾倒至醴陵市明月镇新联村村道旁边一块约300平方的泥地上,现场未采取防渗防雨等任何污染防治措施;2、你单位之前陆续收购了约400吨“电石渣”,部份露天存放在自己租赁的原醴陵市永发出口花炮废弃厂内。

以上事实,有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取证资料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三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1、上述倾倒在新联村村道旁的68.815吨电镀污泥;2、分别装载在号牌为赣C2Q35挂、赣C4G92挂两节车厢内未来得及卸下的电镀污泥;3、醴陵市大障永发出口花炮厂内约400吨“电石渣”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醴陵瑞丰烟花有限公司和醴陵市大障永发出口花炮厂厂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物品。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查封或者扣押)物品清单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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