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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78号

发布时间:2019-11-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78

                                                                         

对醴陵市赛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赛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8****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醴陵市左权镇**村**组**号**1室, 法定代表人:胡**,经营范围:网上销售服装、服饰、鞋帽、箱包、皮具、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化妆品、家居用品、灯具、玩具、卫生用品、体育用品、计生用品、家用电器、汽车装饰用品、电子产品、床上用品、数码产品、办公用品、钟表眼镜、珠宝首饰、工艺品、橡胶制品、陶瓷制品、装饰装修材料、金属制品、五金产品、建材、母婴用品、医疗器械。       

2019年7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赛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经营的赛兴内衣专营店巡查时发现其经营的网页上销售一款标有“专利设计”字样的内衣,网页上没有发现专利号和专利证书,于2019年7月31日报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由肖飚、张建国负责调查处理此案。2019年8月1日,通过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和询问,现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于2019年6月份开始在京东网赛兴内衣专营店经营一款标有“专利设计”字样的女式内衣,不能提供该女士内衣的专利号和专利证书。该女士内衣共进货三件,进货价格39元/件,当事人承认,为了促销,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销售价格59元/件,至2019年8月1日检查时止,尚未销售,无利润。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9年8月1日,本局在醴陵市左权镇**村**组**号**1室对醴陵市赛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网上经营标有“专利设计”字样的女式内衣的事实。

2.2019年8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网上经营标有“专利设计”字样的女式内衣的进货和销售的情况以及不能提供专利号和专利证书的事实。                

3.2019年8月1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情况和身份情况。

4.2019年8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截图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网店的情况和经营标有“专利设计”字样的女式内衣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  

本局于2019年9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2019〕第11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违法金额不大,涉及违法广告的商品并未销售,而且在调查期间主动将该商品下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