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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82号

发布时间:2019-11-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82

                                                   

对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9****307X;住所:醴陵市王仙镇**村;法定代表人:李*成;身份证号码:43028119700****397;联系电话:13762****99;联系地址:醴陵市李畋镇**村***组**1号。                                            

2019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转发的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ZB20190223、NO:ZB20190224、NO:ZB20190225、NO:ZB20190226、NO:ZB20190227、NO:ZB20190228、NO:ZB20190229、NO:ZB20190230共八份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采购的黑火药包装箱的强度、厚度不符合其标注的产品标准。当事人使用该包装箱包装其生产的黑火药,生产出黑火药成品,有安全隐患,系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明确表示在15日内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指定杨坤主办,彭俊文、李锦明协办,经检查当事人有关的四地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成,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2年6月1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黑火药(粒状)生产销售。2019年2月28日、3月4日,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根据《湖南省烟花爆竹用黑火药包装和包装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和相关地方标准分别对当事人东方工区和杨梅山工区、醴瑶工区和李山工区的黑火药包装和包装物进行了抽检。上述四个工区2月生产的黑火药成品的包装箱的强度、厚度不符合其标注的产品标准,经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分别出具了编号为NO:ZB20190223、NO:ZB20190224、NO:ZB20190225、NO:ZB20190226、NO:ZB20190227、NO:ZB20190228、NO:ZB20190229、NO:ZB20190230共8份检验报告。2019年6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8份《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对委托检验不服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截止2019年7月19日,当事人未申请复检。根据2019年7月19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述和其报送的购销合同、销售统计表、纸箱库存表,2月26日至3月6日当事人采购了三种规格的包装箱450个,生产同批次的三种产品(2﹟、3﹟、4﹟)434箱,包装箱库存16个,3月份已经将上述产品全部销售,生产成本平均每箱200元,出厂价格平均每箱220元,货值金额95480元,获利868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有生产黑火药的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ZB20190223、NO:ZB20190224、NO:ZB20190225、NO:ZB20190226、NO:ZB20190227、NO:ZB20190228、NO:ZB20190229、NO:ZB20190230共8份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东方工区、杨梅山工区、醴瑶工区和李山工区的黑火药包装和包装物经抽检,包装箱的强度、厚度不符合其标注的产品标准(DB 43/T1296-2017 《烟花爆竹 黑火药和引火线包装技术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2019年6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8份《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证据(三)、2019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及本案的4个成品仓库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除**工区2*号成品仓库有16个包装箱的库存外,其余的成品仓库内均没有2019年2月生产,名称分别为“黑火药包装和包装物(2#)”“黑火药包装和包装物(3#)”“黑火药包装和包装物(4#)”的库存,也没有包装箱的库存。

证据(四)、2019年7月19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成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ZB20190223、NO:ZB20190224、NO:ZB20190225、NO:ZB20190226、NO:ZB20190227、NO:ZB20190228、NO:ZB20190229、NO:ZB20190230共8份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15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的客观性;当事人2月26日至3月6日之间从醴陵市群乐纸箱厂订购三种不同规格的当事人共450个,生产同批次的三种产品434箱,现已全部销售,生产成本每箱200元,出厂价格220元,纸箱库存16个;当事人自认其生产出来的上述产品没有做账。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购销合同、销售统计表、纸箱库存表原件各一份,证明2月26日至3月6日当事人采购了三种规格的包装箱450个,生产同批次的三种产品(2﹟、3﹟、4﹟)434箱,包装箱库存16个,3月份已经将上述产品全部销售。

证据(六)、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当事人抽检的样品实物照片四份,证明当事人四个工区生产的黑火药的包装均适用(DB 43/T1296-2017 《烟花爆竹  黑火药和引火线包装技术要求》)。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查证属实,本局予以采纳,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八条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本局认为,烟花爆竹用黑火药是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品,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在国家没有制定标准的情况下,湖南省制定了地方标准(DB 43/T1296-2017 《烟花爆竹  黑火药和引火线包装技术要求》)。2019年2月28日、3月4日,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据该地方标准分别对当事人东方工区和杨梅山工区、醴瑶工区和李山工区的黑火药包装和包装物进行了抽检。上述四个工区2月生产的黑火药成品的包装箱的强度、厚度不符合其标注的产品标准,经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虽然向生产厂家索取了包装箱的检验报告,但对于抽检的包装其采购时没有自行检验,有放任的主观故意,故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本局于2019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12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湖南省地方标准(DB 43/T1296-2017)《烟花爆竹  黑火药和引火线包装技术要求》的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680元,并按照货值金额的50%处罚款47740元,合计罚没款5642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