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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84号

发布时间:2019-11-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84

                                                    

对醴陵市星光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伪造他人厂名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星光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6****340L;负责人:谭*文;政治面貌:群众;住所:醴陵市船湾镇**村。经营范围:烟花类:组合烟花类(C)级生产及销售。

2019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船湾镇**村醴陵市星光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成品仓库检查发现,该处存放有外标“浏阳市红旭烟花制造厂”、“春色满园”、“夏荷争艳”字样的烟花,规格为56发/箱,内径1.2/发。以上烟花产品为当事人2019年上半年生产存放仓库待售。经查询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无“浏阳市红旭烟花制造厂”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当事人使用 “浏阳市红旭烟花制造厂”的企业名称包装烟花产品系自行伪造。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规定,当日呈报市局批准后立案,现该案已于2019年9月18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9年7月起在其公司内生产纸箱外标“浏阳市红旭烟花制造厂”名称、品名为“春色满园”和“夏荷争艳”升空类烟花产品,规格为56发/箱,内径1.2mm/发,共计生产384箱。至2019年8月26日本局检查日止,当事人以每箱67元销售,获利为5400元,共销售360箱,余下24箱未售完。货值金额为25368元(销售额24120元+未售出产品货值1248元)。当事人生产销售外标“浏阳市红旭烟花制造厂”的企业名称经查询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无此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本局当日对当事人所生产销售有外标“浏阳市红旭烟花制造厂”、“春色满园”、“夏荷争艳”字样的烟花24箱予以当场扣押。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原件1份。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伪造他人厂名,不能提供授权手续。

证据二:醴陵市星光烟花鞭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入库单》、《出库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烟花的名称、单价及数量。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四:当事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件。

证据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申请对当事人所生产的外标“浏阳市红旭烟花制造厂”、品名“春色满园”、“夏荷争艳”字样的24箱烟花产品采取当场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六:《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所生产的24箱伪造他人厂名的烟花产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七:《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所生产销售伪造他人厂名、品名为 “春色满园”、“夏荷争艳”字样的烟花产品予以扣押的财物单据。

证据八:《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本局送达的编号为(醴市监强措201910-026)《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

证据九: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谭*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十: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场的检查情况。

证据十一:现场检查照片电脑打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烟花生产现场的具体情况,以及本局查扣外标“浏阳市红旭烟花制造厂”、品名“春色满园”、“夏荷争艳”字样的24箱烟花产品、单个产品实物照片。

证据十二: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谭*文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使用“浏阳市红旭烟花制造厂”的企业名称包装烟花的事实陈述。

证据十三: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电脑查询记录1份。证明“浏阳市红旭烟花制造厂”未经核准登记。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规定,构成伪造他人厂名的行为。

本局于2019年9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19〕第12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上6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伪造厂名的24箱烟花产品;

三、对当事人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5368元的58%罚款14825元,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5400元,合计20113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