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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88号
发布时间:2019-11-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577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1-19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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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88号
对醴陵市大障鑫荣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大障鑫荣加油站,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杨*,男,汉族,47岁,家住醴陵市明月镇***村**组1*号,身份证号4302811972021****8;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8N3A,经营场所:醴陵市明月镇***村乡道旁,经营范围:汽油、柴油零售;办理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湘油零售证书第0202085号,有效期2017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湘株安经字(2018)000101号,有效期2018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3日。
2019年5月7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醴陵市大障鑫荣加油站库存4000升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2019年6月1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湘检B2019-J4178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硫含量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依据《2019年湖南省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5月1日以5元/升的价格从“君来加油站”购进4000升0号车用柴油,货值金额2万元。“君来加油站”由于特殊原因而宣告倒闭。2019年5月7日,该批车用柴油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硫含量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依据《2019年湖南省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
2019年6月10日,该批柴油已经售完,售价为6.86元/升。当事人中途以6元/升的价格进行促销活动,最终获利总计7000元整。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及经营资质合法。
证据二、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编号:湘检B2019-J41782.证明当事人库存4000升0号柴油不合格。
证据三、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一份,证明此次抽检行为系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检行为合法。检验结果确认回执有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签字盖章。
证据四、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已经将抽检检测报告结果送达当事人。
证据五、我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案件线索交办清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六、《现场笔录》、《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各一份及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被抽检的4000升0号不合格柴油已经售完。
证据七、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抽检4000升0号不合格柴油的来源、销销价格为6.86/升,促销价格6元/升,获利总计7000元的情况。
证据八、被抽检4000升0号不合格柴油出库单、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来源、价格及总货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醴陵市大障鑫荣加油站投资人杨云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9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12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并非主观意愿,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不合格油的来源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综合裁量、过罚相当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000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