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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92号
发布时间:2019-11-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577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1-19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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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192号
对醴陵市俏江南养生会所经营超过保质期
化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俏江南养生会所,经营者:张*,女,汉族,1984年2月21日生,群众,住址:湖南省醴陵市东富镇**居委会***组**号,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 ,联系电话: 1567533****,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30281600****46;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城*栋80*,经营范围:保健按摩服务,美容服务,减肥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查证:2019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城*栋80*检查时发现“醴陵市俏江南养生会所”店内大厅存放产品的货柜中发现有①圣地都兰能量贴,生产厂家:广州巨爱巨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质期:三年,其中深情蜜意贴两盒,生产日期为20140623,深情蜜意贴一盒生产日期为2014/05/04;深情蜜意贴一盒生产日期为2014/09/03;玉兔能量液两盒生产日期为20140623;艾烛能量贴一盒生产日期为20160427;②泡泡竹炭面膜,生产厂家:广州衡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质期:3年,有效期:201901,数量:15包。
经对当事人询问得知,上述化妆品因为时间太久远,圣地都兰能量贴进货票据已经丢失,也没有登记台账,泡泡竹炭面膜有电子进货单,当事人已经打印出来。其中圣地都兰深情蜜意贴进货10盒,进价64.5元,销售价129元;圣地都兰玉兔能量液进货5盒,进价64.5元,销售价129元;圣地都兰艾烛能量贴进货 5盒,进价64.5元,销售价129元;泡泡竹炭面膜进货30包,进价6元,销售价13元;当事人于2017年10月圣地都兰深情蜜意贴销售了6盒,2017年7月圣地都兰玉兔能量液销售了3盒,2019年5月圣地都兰艾烛能量贴销售了1盒,2019年3月泡泡竹炭面膜销售了15包。销售超过保质期化妆品圣地都兰10盒,泡泡竹炭面膜15包,共计违法所得为75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大厅存放产品的货柜中有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大厅存放产品的货柜中超过保质期化妆品名称、厂家、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大厅存放产品的货柜中有超过保质期化妆品进货量、进价、售价、过期销售数量等事实情况。
证据(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及其身份证明。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及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予以扣留以及扣留的品种、规格及数量;
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上述过期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泡泡竹炭面膜进货单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泡泡竹炭面膜的进价、进货日期、进货数量。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情节较为严重,应当依法查处。
本局于2019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13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第(三)项“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750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2250元的罚款,共计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