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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02号
发布时间:2019-11-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579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1-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02号
对醴陵市安健保健品经营部未取得药品
经营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安健保健品经营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430281MA4L***17A ;住所(住址):醴陵市**市场**大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平;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3028119691****180 ;联系电话:1397413****;联系地址:醴陵市**市场**大厦。
2019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大厦巡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蒲地蓝消炎片、阿莫西林、银杏叶片等药品销售,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所长同意,于2019年9月20日报我局批准立案,并指派罗彦、田均宝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7年5月4日,在醴陵市**市场**大厦开设了一家名为“醴陵市安健保健品经营部”的食品店,经营者为何*平。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到2019年9月20日我局立案调查之日止,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有330元的营业额,有利润50元,没有做账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身份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个人基本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经营店铺的名称;3、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三石所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4、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事实。5、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证据(六)、2019年9月25日,我局出具的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系统的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没有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现场检查相片2份,证明当事人的事实的存在。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局于2019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13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经营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已有正确认识,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本局决定:
一、对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予以取缔;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药品蒲地蓝消炎片4盒、阿莫西林4盒、银杏片2盒、消炎栀麦片2盒、复方氨酚烷胺片4盒、黄连上清片2盒、咽炎片2盒、氨苄西林胶囊2盒、脂脉康胶囊1盒、六味地黄丸9盒、格列齐特片1盒、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2盒、化痰平喘片2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俞氏190139)2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国怡堂1801012)3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20180907)2盒、奥美拉唑肠溶胶囊3盒、感冒清胶囊2盒、六味地黄胶囊3盒、三肾丸2盒。
三、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50元,并处违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990元,共计人民币104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