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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19〕46号
发布时间:2019-11-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639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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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46号
名称:醴陵市鑫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茶山镇下三洲村谭湾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3R6M1M
法定代表人:傅 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9年10月1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中,环保手续齐全,主要从事沥青混凝土生产销售,废气和除尘设施正在运转,导热锅炉废气通过烟囱高空排放,该公司虽已建设原料堆场,但仍有部分原料(石子、石粉)未采取任何防尘、降尘措施,露天堆放在厂区内,未有效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厂区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4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49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你(公司)立即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11月19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辩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