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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19〕48号
发布时间:2019-11-2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640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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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48号
名称:顾**
地址:醴陵市*****************
公民身份号码:430***************
当事人: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群众投诉,反映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万宜村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14日赴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空地露天堆放有约30至40吨废泥浆及其他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渗措施,造成废泥浆四处流失。经调查:上述固废由醴陵市西山街道办事处碧山村村民顾家务所为,其个人承包了陶瓷生产企业的石膏浆和污水处理站榨干的废泥渣处置工作,将该厂废石膏及废泥等固废从厂内运出后擅自倾倒于此地。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5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9年11月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及整改资料。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55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你(单位)及时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