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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19〕49号
发布时间:2019-11-2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640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1-20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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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49号
名称:湖南安芝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四宜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AGRG4T
法定代表人:郭文安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14日到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6年11月开始建设食品加工项目,至2019年3月基本建设完成,总投入190万元,至今未投入生产,该项目占地3840平方米,主体工程有生产车间、办公楼、员工食堂各一栋,主要生产设施有冷库4座、生物质锅炉1座、高温高压灭菌锅一台、油炸锅及电磁炉若干,配套建设有污水处理设施一套,主要从事肉制品(酱卤肉制品)、水产制品、豆制品、蔬菜制品的生产销售,至今一直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5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53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