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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19〕51号

发布时间:2019-11-2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51
  名称:李**(洗砂场)
  地址:醴陵市*********************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
  当事人:李双喜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25日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9年9月26日租赁醴陵市国光建陶废弃场地,主要从事洗砂业务,现场检查正在建设中,尚未投入生产。经查,你(单位)2019年10月6日开始建设,现场建有一个100立方米沉淀池,已安装有一套洗砂设备(含皮带运输机、滚动筛、筒车、筛洗机),和1台装载机,场内堆放有大量原材料,总投资50万元。你(单位)从开始建设至今尚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6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63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