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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19〕52号
发布时间:2019-11-2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640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1-29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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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
-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52号
名称:醴陵市新庄废建筑材料加工场
地址:醴陵市枫林镇时轮村新庄湾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2YUP75
法定代表人:宋远青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23日到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位于醴陵市枫林镇时轮村新庄湾组7号,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上料斗1台、滚筒筛2台、筒车1台、脱水筛1台、输送带4套、打沙机2台、颚破机1台、提沙机1台、控制室1座、地磅1台、磅控室1座等已经完成安装;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上料斗-破碎-筛洗-脱水-传送带-成品沙,总投资200万元,已投资135万元,未投入生产。你(单位)从2019年6月份开始建设,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6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61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我局对你厂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