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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19〕53号

发布时间:2019-11-2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53

 

名称:醴陵市科祥风机厂

地址:醴陵市板杉镇夏坪桥村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75587671T

法定代表人:凌艳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1031日到你厂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位于醴陵市板杉镇夏坪桥村7组,占地面积359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尚未生产,已安装设备有:钻床3台、等离子切割机1台、剪板机2台、车床3台、冲床3台、压力机1台、折弯机1台、卷板机1台、旋压机1台、角磨机2台、空压机1台、二保焊机6台等。总投资100万元。你厂目前已委托编制环评报告,尚未取得批复。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于201911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62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62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我局对你厂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