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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11号

发布时间:2019-12-2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11

                                                                                    

对醴陵市枫林瑞和百货商店经营油脂酸败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枫林瑞和百货商店;经营者姓名:谭*波;身份证号:43024241198109****72.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80H;经营场所:醴陵市枫林镇***社区***组**号;经营范围:服装、鞋帽、烟、酒、休闲食品、预包装食品、冲调饮料、奶粉、生鲜蔬菜、鱼、肉、百货小家电、香烟、黄金手饰、针织制品零售;联系电话:15886****88。

2019年8月29日本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商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2019年9月20日迅速展开核查处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当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的经检验不合格的瓜子,是当事人的主管刘*于2019年7月16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喜哥炒货经营部进货的,有供货者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进货单据,并进行了验收登记。该批瓜子共购进了20Kg,其中10Kg在仓库,10Kg上架销售,购进价格18元/Kg,销售价格26元/Kg,至检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了3.1kg,涉案货值金额260元,违法所得24.8元,2018年9月20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下架剩余的6.9Kg该批瓜子,并对已销售的该批次瓜子进行公告召回。2019年9月19日本局给当事人送达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D20192887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投资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其责任能力和被委托人及负责人的个人基本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的委托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委托刘*全权处理本案事宜。

证据(三):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已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2019年9月20日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经营商店的名称;3、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瓜子已经下架停止销售。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份,共计4张,证明了:1、当事人经营商店的名称;2、当事人经营的商店正在营业。

证据(六):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D20192887的《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瓜子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及2019年8月29日抽检时的基本信息。

证据(七):2019年8月29日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当事人门面内抽检时拍摄的照片3份,共计7张,证明了:抽检的过程。

证据(八):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抽检单位的主体资格及检验检测资质和抽检的过程。

证据(九):本局执法人员2019年9月19日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填写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了报告编号为JD20192887的《检验报告》。

证据(十):当事人的委托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进货情况验收登记表复印件2份,供货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被抽检瓜子的进货时间、数量及进货价格,当事人验收登记和查验了供货者资质的事实。

证据(十一):本局执法人员2019年10月14日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林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委托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4、当事人经营该批次瓜子基本情况;5、当事人对报告编号为JD20192887的《检验报告》无异议; 6、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

证据(十二):当事人的委托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1份及召回公告照片1份,共计两张,证明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14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对供货者资质进行了查验并有进货发票进行了验收登记,且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对销售出去的食品予以召回,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31项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的处罚标准。”的规定,应予以减轻处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为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4.8元;

三、对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24.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