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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14号
发布时间:2019-12-2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672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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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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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14号
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石油高速分公司官庄服务区一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石油高速分公司官庄服务区一区;负责人:夏光*;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6***3031Q;经营场所:醴陵市官庄镇长连村;经营范围: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成品油:汽油、柴油零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润滑油、日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摩托车及零配件、五金、食品、卷烟、雪茄烟、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充值卡零售;汽车清洗服务;汽车装饰;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联系电话:1336***9338。
2019年9月20日上午9点,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醴陵市官庄镇长连村的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石油高速分公司官庄服务区一区所开办的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超市的货架上发现由亿滋食品(苏州)有限公司湖西分公司生产的“太平”海苔味梳打饼干2袋(规格100克/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09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由汉川市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盼盼”麦香鸡味块16袋(105克/袋),标注的生产日期2018年12月13日和2018年12月7日,保质期9个月;由汉川市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盼盼”墨西哥鸡味卷20袋(规格105克/袋),标注的生产日期2018年12月20日,保质期9个月;由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厂生产的“多力多滋”烈焰烧烤味玉米片12袋(规格68克/袋),标注的生产日期2018年12月19日,保质期9个月;由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厂生产的“多力多滋”爆香热辣味玉米片22袋(规格68克/袋),标注的生产日期2018年12月20日,保质期9个月,总共72包,上述食品与其他食品同时摆在货架上并无明显区别且均已经超过保质期。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当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的超市属于当事人投资开办,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及汽车用品销售。当事人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62223031Q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涉案食品是当事人2018年11月29日采购于中石化易捷便利店配送中心,其中“太平”海苔味梳打饼干进货价为2.23元/包,销售5元/包,共计10包;“盼盼”麦香鸡味块进货价为3.33元/包,销售8元/包,共计64包;“盼盼”墨西哥鸡味卷进货价为3.15元/包,销售8元/包,共计64包;“多力多滋”烈焰烧烤味玉米片进货价为4.8元/包,销售9元/包,共计22包;“多力多滋”爆香热辣味玉米片进货价为4.8元/包,销售9元/包,共计22包。上述部分食品已经被当事人在有效保质期内售完,被本局查获的涉案食品共72包,货值金额604元,据当事人的委托人服务区经理何*军陈述,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且有进货单据,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无销售行为且无利润。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负责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其责任能力和被委托人及负责人的个人基本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的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委托服务区经理何*军全权处理本案事宜;
证据(三):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且正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证据(四):2019年9月20日对当事人超市进行检查时填写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超市正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五):2019年9月20日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经营超市的名称、当事人的超市正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六):2019年9月20日对当事人超市进行检查时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七):2019年9月20日填写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字【2019】10-020)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1910020);
证据(八):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3份,共计12张,证明了:1、当事人超市的名称;2、当事人超市的涉案食品与其他食品同时摆放在货架上并无明显区别;3、扣押超过保质期食品过程;
证据(九):当事人的委托人提供的进货配送单照片3份,共3张,供货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三份,证明了该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进货时间、数量及进货价格,当事人查验了供货者资质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的委托人提供的2019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20日的销售台账照片7份,共7张,门店过期商品统计表照片1份,共1张,证明了该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销售情况和当事人有履行清理过期食品的责任。
证据(十一):2019年10月16日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林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委托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正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4、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基本情况;5、当事人未产生该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销售记录。
证据(十二):当事人的委托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2份,共计两张,证明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10月3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15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604元,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且有进货发票,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没有销售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四)其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33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的处罚标准。”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的“百事食品”多力多滋爆香热辣味玉米片22包;“百事食品”多力多滋烈焰烧烤味玉米片12包;“盼盼”墨西哥鸡味卷20包;“盼盼”麦香鸡味块16包;“太平”海苔味梳打饼干2包,总共72包超过保质期食品。
三、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