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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19〕56号
发布时间:2019-12-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675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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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56号
名称:醴陵市西岸陶瓷熔块材料厂
地址:醴陵市孙家湾乡西岸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284628XX
法定代表人:兰蓉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5日到你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厂位于醴陵市孙家湾乡西岸村,于1998年成立,主要从事陶瓷熔块生产及销售。你厂厂区内露天堆放煤炭和钾长石粉,未进行密闭、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且厂门口沟渠有煤炭流失痕迹。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日到你厂检查时已发现你厂存在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文书。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67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67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你厂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11月29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辩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并经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