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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19〕57号
发布时间:2019-12-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675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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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57号
名称:醴陵市佳园铝塑制品厂
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三村万家园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GRXF1X
经营者:邹勇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2日到你厂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2019年5月租赁张兄桔一栋500平方米闲置厂房,主要从事铝塑制品生产及销售。2019年10月开始购置生产设备并建设安装,总投资50万元。现场检查你厂机械设备已安装完毕,目前正在调试中,你厂从建设安装设备至今一直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68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68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厂2019年12月3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辩意见书,并经执法人员核实,你厂项目尚未建设完成且未投入生产,目前已停止建设正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厂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