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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19〕61号
发布时间:2019-12-2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676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2-20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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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
-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9〕61号
名称:醴陵市德力洗涤厂
地址:醴陵市王仙镇王仙社区建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DA954P
经营者:唐拥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30日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投入生产,主要从事衣服、床单、被套、窗帘等洗涤服务;于2019年3月开始投入建设,2019年10月29日基本完成主体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总占地面积300平方米,截止目前总投资22万元,厂内已安装洗衣机四台、平烫机一台、烘干机四台、折叠机一台、生物质锅炉一套、三级沉淀池一座,生产设备均购买二手设备;已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尚未编制完成,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5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9〕57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仟陆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