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醴环责停建字〔2019〕23号

发布时间:2019-10-1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醴环责停建字201923

 

名称:醴陵市世丰精密配件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伏龙村排山组5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M6EWK2X

法定代表人:王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1010日到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20193月租赁村民王专程闲置4层房屋一栋, 同年6月份开始购置二手生产设备并建设安装,从事缝纫机精密配件的表面加工及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铸造半成品来料机械加工—打磨—研磨—抛光,总投资共45.15万元。目前已建设安装有4CNC钻攻机、10台砂带机、1台镜面火花机和磨床、铣床等生产设备,准备今年年前投入生产,至今一直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1910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