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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醴环责改字〔2019〕13号
发布时间:2019-10-0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676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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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醴环责改字〔2019〕13号
当事人:醴陵市渌江兴旺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合心坝路环卫新村77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1WPU0F
法定代表人:李亚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0日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仙岳山街道办事处河西村建设有一河道淤泥固化处理厂,主要对渌江河老铁桥至渌江电站拦河坝段的河道进行清淤,该固化厂项目2018年9月开始建设,占地面积5576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于2018年11月投入生产运营。你(公司)固化厂项目建设地点为仙岳山街道办事处河西村,与环评批复中建设地址为仙岳山街道办事处江源村不符,且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固化厂便擅自投入生产运营。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10月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