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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醴环责改字〔2019〕14号
发布时间:2019-10-2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676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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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醴环责改字〔2019〕14号
当事人: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塘坊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 MAPMJ64XB
法定代表人:洪先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11日到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中,主要从事爆竹类(C)级生产及销售;你(公司)将生产产生的原材料包装袋、结鞭及封口药废渣等工业固废随意露天堆放在厂内未防渗空旷泥地上,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废扬散、流失、渗漏。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11月2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