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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醴环责停建字〔2019〕25号

发布时间:2019-10-2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醴环责停建字201925

 

名称:邹香武(一次性消毒餐具清洗厂)

地址:醴陵市国瓷街道华塘村茶园坡组20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

投资人:邹香武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1011日到邹香武(一次性消毒餐具清洗厂)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厂位于醴陵市国瓷街道华塘村茶园坡组20号,场地系经营者自己的老宅基地,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厂房为钢架和机转混合结构,现场检查时,厂房内已安装1500KG燃烧环保生物颗粒的锅炉一台,包装机一台,年清洗一次性餐具130万套的生产流水线一套,总投资50万元,前期建设基本完成,未投入生产。该厂从201810月份开始建设,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环境保护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19113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