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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醴环责改字〔2019〕15号
发布时间:2019-10-2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677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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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醴环责改字〔2019〕15号
当事人:醴陵市鑫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茶山镇下三洲村谭湾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3R6M1M
法定代表人:傅 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19年10月10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中,环保手续齐全,主要从事沥青混凝土生产销售,废气和除尘设施正在运转,导热锅炉废气通过烟囱高空排放,该公司虽已建设原料堆场,但仍有部分原料(石子、石粉)未采取任何防尘、降尘措施,露天堆放在厂区内,未有效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厂区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11月3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