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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醴环责改字〔2019〕17
发布时间:2019-11-0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677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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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醴环责改字〔2019〕17号
当事人:顾**
地址:醴陵市****************
公民身份号码:430***************
投资人: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14日赴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空地露天堆放有约30至40吨废泥浆及其他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渗措施,造成废泥浆四处流失。经调查:上述固废由醴陵市西山街道办事处碧山村村民顾家务所为,其个人承包了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石膏浆和污水处理站榨干的废泥渣处置工作,将该厂生产所产生的废泥等固废从厂内运出后擅自倾倒于此地。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11月14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