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醴环责停建字〔2019〕26号

发布时间:2019-10-2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醴环责停建字201926

 

名称:湖南安芝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四宜组

公民身份证号码:91430281MA4LAGRG4T

投资人:郭文安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1014日到湖南安芝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611月开始建设食品加工项目,至20193月基本建设完成,总投入190万元,至今未投入生产,该项目占地3840平方米,主体工程有生产车间、办公楼、员工食堂各一栋,主要生产设施有冷库4座、生物质锅炉1座、高温高压灭菌锅一台、油炸锅及电磁炉若干,配套建设有污水处理设施一套,主要从来肉制品(酱卤肉制品)、水产制品、豆制品、蔬菜制品的生产销售,至今一直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1911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