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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醴环责改字〔2019〕18号
发布时间:2019-11-2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677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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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醴环责改字〔2019〕18号
当事人:醴陵市曹塘页岩机砖厂
地址:醴陵市沈潭镇鳌仙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2430821MA4LGWLD8R
法定代表人:黎明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28日对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正在进行生产,有大量生产原料煤矸石露天堆放未入库,煤矸石是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你厂堆放煤矸石的场地地面未硬化、未密闭、未建设围挡、未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内地面积尘较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厂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11月27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对你厂进行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