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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醴环责停建字〔2019〕32号
发布时间:2019-11-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677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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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醴环责停建字〔2019〕32号
名称:李**(洗砂场)
地址:醴陵市*******************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
当事人:李**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25日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9年9月26日租赁醴陵市国光建陶废弃场地,主要从事洗砂业务,现场检查正在建设中,尚未投入生产。经查,你(单位)2019年10月6日开始建设,现场建有一个100立方米沉淀池,已安装有一套洗砂设备(含皮带运输机、滚动筛、筒车、筛洗机),和1台装载机,场内堆放有大量原材料,总投资50万元。你(单位)从开始建设至今尚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11月2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