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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醴环责停建字〔2019〕30号

发布时间:2019-11-2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醴环责停建字201930

 

名称:醴陵市新庄废建筑材料加工场

地址:醴陵市枫林镇时轮村新庄湾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醴陵市枫林镇时轮村新庄湾组

法定代表人:宋远青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1023日到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位于醴陵市枫林镇时轮村新庄湾组7号,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上料斗1台、滚筒筛2台、筒车1台、脱水筛1台、输送带4套、打沙机2台、颚破机1台、提沙机1台、控制室1座、地磅1台、磅控室1座等已经完成安装;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上料斗-破碎-筛洗-脱水-传送带-成品沙,总投资200万元,已投资135万元,未投入生产。你(单位)从20196月份开始建设,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191127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