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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醴环责停建字〔2019〕31号

发布时间:2019-11-2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醴环责停建字201931

 

名称:醴陵市科祥风机厂

地址:醴陵市板杉镇夏坪桥村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75587671T

法定代表人:凌艳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1031日到你厂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位于醴陵市板杉镇夏坪桥村7组,占地面积359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尚未生产,已安装设备有:钻床3台、等离子切割机1台、剪板机2台、车床3台、冲床3台、压力机1台、折弯机1台、卷板机1台、旋压机1台、角磨机2台、空压机1台、二保焊机6台等。总投资100万元。你厂目前已委托编制环评报告,尚未取得批复。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厂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191127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