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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醴环责停建字〔2019〕34号

发布时间:2019-11-2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醴环责停建字201934

 

名称:醴陵市福旺新型环保能源再生材料厂

地址:醴陵市国瓷街道华塘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791620798

当事人:张生良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1023日到你厂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位于醴陵市国瓷街道华塘村,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于20193份开始建设,生产设备基本已安装完成,总投资130万元,该主要生产设备有:上料斗2台、滚筒筛2台、筒车4台、脱水筛2台、输送带2套、榨泥机1台、400吨泥浆罐1座、打沙机1台、颚破机1台等;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上料斗-破碎-筛洗-脱水-传送带-成品沙。现场检查时未生产,你厂正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厂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19124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