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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醴环责改字〔2019〕22号
发布时间:2019-11-2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6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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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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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醴环责改字〔2019〕22号
名称:醴陵市西岸陶瓷熔块材料厂
地址:醴陵市孙家湾乡西岸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284628XX
法定代表人:兰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5日到你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厂位于醴陵市孙家湾乡西岸村,于1998年成立,主要从事陶瓷熔块生产及销售。你厂厂区内露天堆放煤炭和钾长石粉,未进行密闭、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且厂门口有煤炭流失痕迹。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日到你厂检查是已发现你厂存在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文书,你厂至今尚未整改。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12月2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对你厂进行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