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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醴环责停建字〔2019〕35号

发布时间:2019-11-2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醴环责停建字201935

 

名称:醴陵市佳园铝塑制品厂

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三村万家园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GRXF1X

经营者:邹勇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1112日到你厂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20195月租赁张兄桔一栋500平方米闲置厂房,主要从事铝塑制品生产及销售。201910月开始购置生产设备并建设安装,总投资50万元。现场检查你厂机械设备已安装完毕,目前正在调试中,你厂从建设安装设备至今一直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厂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191127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