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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醴环责停建字〔2019〕22号
发布时间:2019-09-1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678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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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醴环责停建字〔2019〕22号
名称:醴陵市恒大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栗山坝镇大石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786063408
法定代表人:潘建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20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处于停产建设中,主要从事建筑石料用灰露天开采、石料加工、建筑材料销售,于2016年3月2日取得环评批复,2019年3月份投资120万元,在原有老生产线基础上进行扩改建设,正在建设一条环保型生产线尚未建成,新扩改建项目未到我局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9月24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19年9月17日